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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子不成骤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1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原告:沈丹本,43岁,江苏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朱荣斌,35岁,南京源之泉商贸公司职工。

  案由 2003年12月8日,通过房产中介公司,朱荣斌以47.4万元的价格将凤凰庄某栋401室的产权转让给沈丹本。由于此时该房仍属于公房,朱荣斌在购房协议中承诺房改成功后
转让产权。

  在当天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朱荣斌又于2003年12月24日向沈丹本借款3.2万元用于购买该套房改房,借条中明确该款今后从沈丹本的购房款中扣除。2003年12月31日,按照购房协议中的约定,朱荣斌应向沈丹本交付该房的钥匙,但其并未履行协议。之后,双方加上中介曾碰头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没有结果。

  判决 2004年1月,沈丹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荣斌交付钥匙。法院认为,按照购房协议的规定,朱荣斌应于2003年12月31日将钥匙交付给沈丹本。朱荣斌履行此义务在协议中并无其余条件,故沈丹本必须做出承诺的要求没有依据。2004年3月3日,法院判决朱荣斌应于3日内将钥匙交付给沈丹本。

  之后,沈丹本却发现朱荣斌已在判决前将房屋成功过户给他人,判决在此时形同废纸。另外朱荣斌并未偿还3.2万元借款以及1万元定金,她再也无法找到朱荣斌。沈丹本至此认为,朱荣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朱荣斌从一开始就想骗取自己的定金,借款也是有预谋的诈骗。为此她专门来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扑朔迷离的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是双方关系的转折点。那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是什么让原本简单的购房行为变得如此复杂?朱荣斌为何至今不肯将本该于今年3月就偿还的借款还给沈丹本?

  沈丹本:那天我找到朱荣斌,让他按照协议把钥匙交给我,但其提出让我写一份在“签订正式合同前不出租、出借房屋等事项”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我支付完剩余的全部房款后方能把钥匙交给我,我当时认为剩余房款应在朱荣斌办齐两证并过户后才能付清,便没有答应。朱荣斌之后迟迟不愿交付钥匙,我才把他告了。

  朱荣斌:那天沈丹本向我拿钥匙,我提出让她写一份“签定正式合同前不出租、出借房屋等事项”的书面承诺再给她钥匙,并未提出其他要求。当时沈丹本说要“考虑考虑”,之后告诉我她不打算买我的房子了,我得知后非常生气,因为我已经在其他地方买了新房子,急需用钱,这才联系另一家中介公司将房屋卖给他人的,我在无奈之下才转卖他人的。换句话说,我被沈丹本耍了。

  律师点评

  一个说对方诈骗,一个说被对方耍了,由于当时并无第三方在场,因此双方的说法均无法证实。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兰凯表示,由于目前诉争房屋已成功过户,因此尽管法院判决双方的购房协议有效,但沈丹本肯定已无法再争取该房产权,但可以就违约责任以及借款向朱荣斌索赔。

  哪个是赖子

  朱荣斌在采访中对记者说:“我是借了沈丹本3.2万元,我也没说不还,但是她耍赖不要我的房子在先,给我造成了损失,1万元定金按照协议我肯定不退,至于什么时候还3.2万元,等她认了我的损失再说。她要怄这一口气,我就跟她怄到底!”通讯员 鼓司法 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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