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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不看欠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9:35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今报讯今报10月26日一篇题为《拿借条上法庭讨债》的稿件报道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债主拿着欠条向刘某索要4万元欠款,但刘某却拒绝履行债务,理由是他清理账户往来清单时发现,他只欠对方3万元。刘某究竟是该按欠条上写明的4万元还,还是按核对原始合同账目后得出的3万元还呢?

  昨天,和平区法院对此案下达了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
效,原告依约履行后,被告刘某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双方所争论的还款具体数额问题。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对9月28日、10月16日货款的发生、给付以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对于10月22日货款21309元,原告承认收到被告货款11309元,但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托运单上看,被告已将该笔货款21309元交给原告,并有原告单位职员廖某签收,对此原告未提出异议。据此,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3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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