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后北京首例无责任“责任险”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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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2:0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1月19电(李思记者万兴亚)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北京首例保险拒赔案今天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原告周林4万元。 2004年7月2日,周林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刘丙华的起重车投保第三者险。2004年8月6日,王亮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将骑自行车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第三者险条款》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他们理赔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事故责任划分。现朝阳交通支队出具了没有事故责任划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致使该公司的理赔工作无法进行,并称只要有明确的事故责任划分,就按照责任比例进行理赔。 朝阳区法院认为,该约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本案中周林投保的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投保险种即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5万元)内,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对于超出部分,应当由机动车车主周林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周林方已经承担了事故的赔偿责任,对廖方作出赔偿,现周林在责任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