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闹矛盾职工“保管”工厂设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3:17 新闻晚报

  通讯员敏谂记者杨帆

  出于与厂里工资、股金纠葛和与工厂法定代表人及其家人的矛盾等诸多因素,职工黄女士在工厂搬迁时“保管”了工厂的部分设备。近日,闵行法院根据工厂的诉请,作出了“黄女士限期返还税务电脑及打印机各一台,如不能返还则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的判决。

  “保管”设备

  42岁的黄女士是闵行某仪器厂的职工。因为工资等问题,作为股东的黄女士与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人产生了矛盾。

  今年5月1日,当传来消息工厂法定代表人想要将工厂搬迁时,黄女士与丈夫等人赶到厂门口阻止。黄女士提出要将厂里的电脑及打印机暂由她保管,其余设备可暂搬出厂。当日,黄女士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厂里税务电脑及打印机各一台代保管,等到工厂法定代表人妻子离厂后交”。收条上,工厂法定代表人签字予以同意。

  告上法庭

  今年8月2日,工厂向黄女士发函要求其归还电脑及打印机。在多次催要不着的情形下,工厂于今年9月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诉称当初是因为无奈同意将工厂税务电脑及打印机交黄女士保管。现如不能归还则在扣除正常折旧情况下予以赔偿,另要求赔偿厂里因不能开增值税发票造成的损失5000元。

  法庭上,黄女士则坚称其保管电脑及打印机是经过工厂法定代表人同意,保管上述财产则是因为工厂未支付其工资报酬,另外收条上约定的归还条件也尚未成就。经法庭审理查明,税务电脑及打印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8958.12元。

  法院判决

  工厂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认为当时同意对方代保管是被迫的。即使当时同意,但作为企业必需的财产,工厂作为所有权人也享有随时要求黄女士归还的权利。黄女士与工厂间关于工资、股金等纠葛不能作为其不返还工厂财产的合法理由,应通过其他正当途径予以解决。

  至于收条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的妻子离厂后归还”,该约定并不明确,且黄女士将其与工厂法定代表人及家人间矛盾转化为不返还企业财产的条件,显然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约定无效。但工厂5000元损失索赔诉请,因未能证明在保管期间黄女士不让使用上述设备的证据,所提供的税金应交明细表也不能得出损失的组成及损失与黄女士行为间的因果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黄女士实际履行情况不明,对于电脑及设备的赔偿额,法院综合考虑拆旧率、市场价格及降低诉讼成本等因素予以确定。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阿拉法特逝世
驻伊美军围攻费卢杰
胡锦涛出席APEC峰会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世界杯预赛国足VS香港
歌手江涛涉嫌携带毒品
车市“小鬼”当家?
今冬采暖季节实用攻略
新北京规划为宜居城市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