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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张贴小字报反映厂长问题被判名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5:15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网讯 (记者沈义 特约记者阳学智 通讯员罗彬) 11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小字报”侵权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重庆市小型压缩机厂工会委员宋在富等张贴反映前任厂长“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小字报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食堂门口:出现两份“小字报”

  今年2月27日,重庆市小型压缩机厂的食堂门口墙上出现了两份“前任厂长刘岳陆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情况反映”、“前任厂长刘岳陆问题的补充材料”的“小字报”。报尾没有签名,只落有日期。厂里职工纷纷驻足观看。

  时任该厂党支部书记的原厂长刘岳陆看到这两份“小字报”中的“一手遮天”、“徇私舞弊”、“利用职务非法侵占”等言辞时,十分气愤。刘岳陆了解到是厂里工会委员宋在富张贴的“小字报”,职工王湘华帮了忙,便以二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于4月6日将宋在富、王湘华二人诉至重庆市渝中区法院。

  争论焦点:“小字报”内容是否属实

  刘岳陆诉称,她从1984年至2002年担任厂长,一些被她处分过的人,总抱着“当了18年厂长,肯定有问题”的心态,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她有经济问题。有关部门曾多次派人调查,结果都证明她是清白的。刘还提供了有关部门对11份匿名举报材料进行调查后作出的结论,基本都是“反映情况不属实”。她说,“小字报”对她和家人造成极大伤害:她自己看到“小字报”后时常哭泣不已,母亲和丈夫整日为她担心,结果母亲的高血压病复发,而丈夫每天要靠安眠药才能入睡。经历此事后,刘岳陆的一些朋友偏听偏信,离她远去,加剧了她的心灵创伤。

  被告方宋在富等辩称,张贴“情况反映”和“补充材料”是应广大职工的委托,因为自己是厂里的工会委员,必须代表职工说话。宋在富说,张贴“小字报”的目的是为了维权,促使刘岳陆将自己担任厂长期间的集资建房、厂务等情况公开,使职工们心里有本明白账。对于“小字报”的内容,宋在富认为都是事实,都是应当“厂务公开”的内容;而且“小字报”张贴的地点在厂内,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所以,他认为没有恶意丑化刘岳陆的个人形象,根本不存在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张贴“小字报” 构成侵权

  今年6月28日,渝中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公开审理后认为,宋在富在厂食堂门口张贴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刘岳陆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犯严重的渎职行为”、“徇私舞弊”等侮辱、诽谤性言辞,且材料的内容经相关部门查证并不属实。加之张贴当天该厂开职工大会,观看职工较多。宋的行为客观上已造成恶意丑化刘的个人形象、贬损刘的人格的后果,直接导致了刘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已经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而职工王湘华在张贴材料时实施了协助宋在富的行为,也侵犯了刘岳陆的名誉权。为此,一审判决:宋、王二人停止侵害,向刘岳陆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800元和200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宋在富、王湘华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后,宋在富表示要申诉。

  短评

  别让维权“掩护”侵权

  工会委员代表职工维权本来没错,错就错在用了“小字报”的手段。法院一审二审都认为,“小字报”公开的内容经查证并不属实并有不当言辞,构成了名誉权侵害。“维权”有意无意中为侵权提供了“掩护”。

  翻翻《工会法》,很容易找到有关维权的规定,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但是,在法律中找不到可以用“小字报”等途径反映问题的授权。不但工会等维权部门不能用“小字报”,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能采用这样的手段,因为这种法制荒废时代常用的手段,在法治社会里是不容存在的。

  我们从此案中获得的经验是,维权要通过法律途径,也要有个限度,不能脑子过热,言行过激,使维权成为侵权甚至违法的“掩护”,不然,结果永远是得不偿失。(一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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