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要担刑事责任(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20: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赵燕华、通讯员穗房宣摄影报道:“宅基地出租要符合什么标准?必须符合哪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租、出卖住房后还能不能再批准宅基地……”昨天,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举行的“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宣传咨询活动”上,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咨询。 主办方介绍,不少市民不知道土地违法行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非法转让、占用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就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作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非法转让、占用基本农田3亩、耕地5亩、其他土地10亩以上的,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