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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卖停车位要有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07:44 哈尔滨日报

  我市开发区一高档住宅小区的居民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说: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业主们认为,地下停车库是小区配套共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停车位究竟是该归业主还是开发商呢?

  这要区别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小区的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那么,
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一般来说,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如果该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那么,就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要判断一座建筑物停车位的法律归属,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两点:一是看建筑物停车位的建设成本是否已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如果已纳入,则该停车位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否则,就可能由开发商单独获得产权;二是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分摊面积是否相等。如一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于分摊面积,则说明小区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附属停车位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分摊面积,说明有部分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分摊,若开发商利用这部分未纳入分摊的土地建立停车位,则完全有可能单独取得建筑物停车位的产权,从而有权再行出让、出租。本报记者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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