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信函损害经销商信誉 三被告被判赔礼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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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1:48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市中院日前审理汕头浚泓有限公司诉二家外地医疗器材公司和一家本地医用设备公司损害其商业信誉案件,一审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分别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商业信誉,判决各被告应在汕头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2003年1月1日,汕头市浚泓有限公司与外地二家医疗器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浚泓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为其指定的经销商。签约后浚泓公司一直依约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汕头市浚泓有限公司与被告外地二家医疗器材公司关于终止经销合同的问题,双方并没有协商过,原告在不知道医疗器材公司单方终止经销合同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其经销的产品并无不当。被告发布上述函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造成多家医院向原告质疑,对原告经销的产品产生怀疑,虽然二家外地医疗器材公司并非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但他们将上述函件交由与原告同业竞争对手被告汕头市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发送给医院,目的是终止与原告的合作,扶植另一经销商汕头市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原告商业信誉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汕头市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虽然只在外地二家医疗器材公司发出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的部分信函上盖章,但函件的内容与其本身有直接关系,同样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的损害。(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