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艾滋病毒携带者可考公务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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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稿日前公示,与第一稿相比,做了一处重大修改,将“艾滋病毒携带者”纳入公务员录用范围内。专家指出,这不仅顺应我国对此类人群“不歧视”的政策,而且与国际惯例接轨。 艾滋病是一种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
对于艾滋病,我们还有太多的谜没有破解,太多的难题没有解决。不仅艾滋病目前还没有根本治愈之法,而且这个病到底有哪些传播途径,也还没有完全弄清。而我们知道,公务员面向群众,面向广大的社会,让艾滋病毒携带者成为公务员,整天与群众打交道,是否又增大了人民群众被感染的概率,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 将艾滋病毒携带者纳入公务员录用范围内,据说其中一个原因是顺应我国对此类人群“不歧视”的政策,另一个原因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对此感到不解,不让艾滋病毒携带者成为公务员,就是对这类人的歧视吗。那么,不让精神病人、麻风病人成为公务员,是否又是对这类人的歧视和不人道呢?我觉得从逻辑上来讲,是很滑稽的。 以我们现在的医疗卫生水平和文明程度,以现有的国情,能够接受这样的国际惯例吗?我看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赶时髦。 韩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