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怀疑合作社涉嫌走私 查扣其物品被判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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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0:39 东亚经贸新闻 | ||||||||
2004年11月8日,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白山市公安局对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供销合作社做出的搜查、扣押行为违法。在当日的法庭宣判中,作为被告的白山市公安局并没有到场。“我们认为他涉嫌走私,我们要提出上诉。”白山市公安局副局长于天贵在1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警察没收并卖掉“走私”金属
2002年6月12日,周兆志的废品收购站里忽然来了一群人,说要买铜,突然其中一个人拔出枪来大声喊“不许动,我们是公安局的”。周兆志在2004年11月19日的电话采访中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景。 “他什么证件也没亮,也没着装。”周兆志表示自己当时很害怕,以为自己遇到了抢劫的。而周兆志的两名工人也被带上手铐拘禁八小时,这两名工人在法庭证词中均证实了此事。 随后,周兆志的废品收购站内价值30余万的金属废品被警察强行装车带走。“相关营业执照也带走了,至尽还没有归还。并且连夜就将金属卖掉。他们说是价值14万元,并且上交了财政,但我认为这些东西能值30万。” 周兆志说。 周兆志的辩护律师袁宝权称,无论周兆志是不是走私犯,白山市公安局越过海关权限,非法拘禁公民、私自扣押财物就已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 听闻此事后给予了周兆志支持, 认为长白县有海关的公安缉私部门来查处走私案件,白山市经济侦察大队越权执法。 公安局认为原告涉嫌走私 针对周兆志的说法,记者在2004年11月19日采访了白山市公安局当时负责此案的白山市公安局副局长于天贵、白山市经济侦察支队队长时冬兴。 “长白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立的刑事案件没结束,法庭正常程序是不能开民事庭的。” 白山市经济侦察支队队长时冬兴认为法院做的不对。 “他无证经营,并且在他家发现了用来走私的皮筏子。”据白山市经济侦察支队队长时冬兴介绍,2002年确实是以便衣形式去查处的马鹿沟供销合作社,并且发现了用来走私的工具皮筏子。 “查处走私是经济侦察范围内的99种案子之一,怎么就不归我们管,怎么就不是刑事侦察?”时冬兴称,长白县本地不产铜、铝等金属,多达数十吨的金属只能是从朝鲜收购,并用长达两米多的皮筏子偷运回国境。 “他收购的那些东西,长白县根本就没有。” 白山市公安局副局长于天贵说。随后时冬兴向记者出示了他们当时扣押的商品和做案工具皮筏子的照片。 在与记者的交谈中,副局长于天贵承认没有给周兆志开任何的罚单,“走私物品不用开罚单,并且我们有扣押的手续。” 于天贵向记者介绍,走私物品扣押后就算国家的财产,并让记者看了白山市财政给他们开的收据,金额大概在14万左右。 一审判决白山市公安局违法 2004年11月8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被告白山市公安局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程序做出了2004长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长白县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走私犯罪的侦察职责应由海关部门实施,被告实施的扣押行为所在地也在长白海关的管辖区域内。而白山市公安局并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判决书中对原告周兆志关于白山市公安局非法搜查、扣押行为的证据予以了采信,在此基础上,长白县法院判定白山市公安局搜查、扣押的行为非法。(本报驻白山记者 傅献民文/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