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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举报三名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1:36 石狮日报

  11月17日,北京刮了几天的大风稍稍平息。三位从上海匆匆赶到北京的女士一脸阴霾,为了已被关押近两年的亲人,她们要和代理律师一起在北京与媒体见面。

  两年前,她们的丈夫被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场轰动一时的高科技知识产权案日前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一个半月的审结期限,该案一审结果最晚将在12月初宣判。

  老东家举报

  三十出头的王志骏和刘宁大学时代就是同班同学,1997年两人从东南大学物理电子学光电子专业硕士毕业后,双双加盟深圳华为。第二年,年纪相仿的秦学军从上海交大机械工程学院毕业,也加入到华为的研发队伍中。

  三个年轻人很快成长为华为的技术工程师。2001年下半年,三人离开华为,注册成立自己的上海沪科公司,开始了全新的创业。他们先与上海贝尔合作,后又加入杭州UT斯达康,一路春风得意。

  就在此时,三人遭到一记当头棒喝。2002年11月22日,已居住在杭州的三人突然被黑龙江佳木斯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移交到深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半年后的2003年6月,三人被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原来,上海沪科与华为的老对手上海贝尔合作期间内,由贝尔负责资金销售、沪科主攻研发,生产出新一代多业务光传输系统8501B产品。华为认为,8501B产品的核心技术与华为的XX产品不谋而合,而后者正是三人离职前华为的重点研发项目。

  8501B产品曾卖到佳木斯,2002年,华为向佳木斯市公安分局举报三名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疑点重重

  证据和结果,辩护律师认为,是此案最主要的两大疑点。由于华为在通讯产业乃至整个民族产业居龙头地位,这场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一经披露,立刻引起业界关注。

  今年5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向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三人提起公诉。从6月开庭至今,一审经过两次延期、四次不公开审理,尚未宣判。两次延期的理由都是补充证据。

  王志骏的辩护律师张志认为,8501B产品和华为XX产品本身是最重要的物证,但控方一直不把已调取鉴定的产品实物带上法庭质证,仅提供产品照片和有瑕疵的鉴定报告;此外,作为结果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致使权利人破产或其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8501B产品的几百万元销售款并不能直接算作华为的经济损失。

  沪科在上海,拘留时三被告人住杭州,为什么华为向遥远的佳木斯警方报案、为什么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管辖,这些都是被告及其亲人不能理解的问题。“高科技行业更新换代这么快,在三个人最有创造性的年纪把他们关起来,毁的不仅是现在,还有他们的将来。”刘宁的妻子哭诉。

  “我们是受害者”

  17日的见面会上,辩护律师团表示,“依据证据、依据律师个人的学识判断,三名被告无罪没有任何悬念。”

  记者当天下午联系到华为副总裁、知识产权部部长宋柳平。电话里宋柳平说:“华为只是举报人,我们相信司法机关会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我们是受害者。”

  针对辩护律师的两点质疑,宋柳平说,这项技术相当有价值,华为的研发投入很大,现在等于已经泄漏出去,经济损失上很难估量,技术是华为的生存基础。

  至于实物证据,宋柳平则表示充分相信公诉机关会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证据,“不明白他们为什么非要看实物,实物搬上法庭,法官看得懂还是律师看得懂?”

  “华为是鼓励人才流动的,但高科技人才流动要有个底线。据说当时在三个人那里光技术资料就查到几万页,如果技术成果都没有控制地随人才流动带出去,那实在太可怕了。”宋柳平说。

  刑事手段极端吗

  今年10月深交会期间,华为作为知识产权高层论坛的惟一企业代表登台讲演,其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为业界所称道。即使三被告的辩护律师也表示,高科技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和意识值得提倡,对华为很“敬仰”。

  “高科技企业的基石是技术成果,它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竞争土壤,我们要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维护公平的游戏规则,”宋柳平说,“知识产权就是高科技投入的动力,否则谁愿意每年花几十亿研发?”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呈交叉保护、多层次保护状态,有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救济渠道。“如果当初华为提起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可以理解,”张志律师认为,“但采用极端的刑事诉讼似乎并不可取,对华为本身也会有负面影响。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选择合理的途径。”

  宋柳平则认为,如果不采用严格的刑事诉讼,结果只能是嫌疑人疯狂地转移证据。“华为既要严格管理,又不能因太严格而影响技术创新,要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

  为刘宁辩护的陈际红律师强调说,保护知识产权固然要提倡,但高举这面旗帜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不能为了前者侵犯后者;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充分竞争的关系,要防止利用知识产权搞垄断、打击竞争对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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