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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出"皮炎"官司 承德受害者王女士讨回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2:27 燕赵都市报

  本报承德电(记者邓学军通讯员李强)本想买些美容用品,希望用后“容光焕发”,不成想却给承德王女士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围绕着自己得的“接触性皮炎”,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最终王女士讨回说法。

  美容“美”出“毛病”

  承德市鹰手营子区的王女士于今年4月8日到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区营子镇的一美容美发店内,购买了由上海一日用化学品厂和一化妆品公司生产的美容霜和洗面奶。王女士称,在其买回使用后,皮肤开始红肿、起水泡,非常痒痛,为此,她到了该美容美发店询问。店主为王女士涂抹了反过敏霜,但反过敏霜并没有起效,症状越发严重。4月12日,王女士强忍痒痛到承德的一家医院住院就诊,诊断为接触性皮炎。

  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王女士拿着“证据”找到了那家美容美发店,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3200余元。但美容美发店方认为,他们所销售的是正规合格产品,皆有产品合格证,并非假冒伪劣产品,并不赞同医院对王女士作出的接触性皮炎的诊断结论。

  协商不成之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美容美发店告上了法庭。

  依法讨回补偿

  承德市鹰手营子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于11月1日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美容美发店购买了美容霜和洗面奶,使用后导致王女士接触性皮炎的发生的事实存在。并认定,医院为王女士作出的诊断结论证据充分。法院认为美容美发店作为专业美容经营者,在王女士使用该化妆品后发生不良反应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因此,美容美发店应对王女士受到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因王女士未能提出美容美发店出售的化妆品有质量问题,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承担王女士所花费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2198.79元中的176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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