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安防护栏 老人坠楼亡 法院判开发商物业赔偿9万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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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2:4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杨文起)吕先生的父亲来京看望儿子,却因地下室的楼梯与地面通道没有隔离防护而失足坠楼身亡。吕先生将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37万多元。 昨天记者获悉,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和物业赔偿吕先生各项损失共计97000多元。
2000年,47岁的吕先生住进了单位分配的位于东城区的一套楼房。2003年9月,吕先生的父母来看望他。9月26日上午8时,小区停电。吕先生的父亲当天下午4时外出办事却再也没回来。后来,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在该楼一层通往地下室的平台上发现了老人,当时他已摔伤。老人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 吕先生仔细翻看了购房合同,发现双方约定房屋采用双路供电,但该楼至今仍未实现双路供电。该楼设计时一层公共通道狭窄,未将通往地下室的楼梯与地面通道进行隔离防护。吕先生认为,老人的死亡与物业公司未事先公告停电,导致老人外出在黑暗中无法辨明方向,跌入通往地下室的楼梯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他将小区物业及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37万多元。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使用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隔离墙和防火门隔开,并有明显标志。涉案楼房楼梯存在的设计瑕疵与老人摔伤致死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在停电后虽采取了部分措施,但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老人外出时已明知停电的事实,其摔伤与本人的疏忽大意有一定关系。最后,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开发商赔偿64800元,物业赔偿吴先生32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