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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也有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4:05 重庆晨报

  本报昨日报道了“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正式向市民征求意见”的消息。家住南岸福利社的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也遇到了一个“稀奇”的霸王条款———小孩进入幼儿园时缴纳的捐资助学费,“概不退还”。王先生说,该条款出现在上新街金桂圆幼儿园。

  家长:转学退费未果

  据介绍,今年5月中旬,王先生的2岁多的孩子就读金桂圆幼儿园。入学之初,幼儿园要求家长一次性缴纳三年的捐资助学费300元。但今年9月后,在短短15天的时间里,王先生的孩子三次出意外,其中两次在园内摔伤,一次被其他孩子抓伤。之后,孩子变得胆小怕事,夜晚还常常做噩梦。

  王先生及家人怀疑孩子在幼儿园期间没有得到良好的看护,便向老师提出转学申请。

  幼儿园同意转学,但对于家长提出“按照孩子实际入托天数扣除已发生的费用,退回部分捐资助学费”的要求不予理睬,并声称,在入园时幼儿园已写明“概不退还”。

  园长:我们早有明示

  金桂圆幼儿园园长周群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王先生的)孩子不来的原因是,园方多次催交体检表,家长不交,后来就不愿来了。

  “现在再来就读,我们也欢迎。我们没有不要他读,他不来不是我们的责任。”周群同时说,孩子没有在园内受伤。

  “如果有这样的问题,家长肯定应该通知我们,但他没有向我们反映过。”周群表示,捐资助学费是一次性交费,不管孩子读多久都是一样,家长当初是接受了的,这是在入园时就明确了的。

  记者发现,在该园办公室门口的《入园须知》上,的确有“捐资助学费、被服费概不退还”的字样。

  律师:这属霸王条款

  金桂圆幼儿园的这种规定是不是一种霸王条款?重庆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何停认为,幼儿园单方面制定的“入学须知”实为一个格式合同,它在公布前就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必须双方面协商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表现为幼儿园和广大家长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并且,在“概不退还”一词的理解上,双方有分歧:幼儿园认为捐资助学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以退还;而家长则认为,幼儿园在教育和看护孩子的过程中有过错或疏漏,孩子提前离开时就应该退还。

  对于这种理解上的分歧应该怎样处理?周律师说,《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条款出现理解分歧时,要按不利于格式合同制定者的原则进行解释。所以,金桂圆幼儿园只能扣除孩子实际在校读书期间已经发生的费用,余额必须全部退还。本报记者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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