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条款”束缚郑州商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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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5:2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11月17日上午,窗外阳光明媚,但郑州崇光贸易公司老总王明英的心情却布满阴霾。由于违背双方约定的“附加条款(不得在直径1.5公里范围内同等业态商业单位上货)”而被某商场处以“撤柜”,并没收12600元保证金的处罚。感觉不公的王明英委托律师,起草诉状,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讨要“公道”。 据王明英介绍,她所在的公司代理了北京某品牌女装,并于今年4月在某商场上柜销售
“郑州崇光贸易公司和这家商场发生的此次纠纷,实际上是郑州零售业界近年来流行的‘潜规则’的一个缩影。个别商场长期以来利用‘附加条款’圈定一定范围的所谓‘禁区’,并要挟商家。这种现象已不鲜见。”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童装河南代理商说,因为担心撤柜、罚款、没收保证金,很多品牌在郑州只能服从于一两家“强势”商场的规定,从而导致在郑的业务得不到充分、全面地展开。 几年前开业的某商厦王主任说,商场因为在开业前遭“附加条款”封杀,诸多品牌撤离,使得开业日期一拖再拖,最后不得不从一些批发市场“撮”几个烂牌子临时来填场子。 对此,10月1日刚刚开业的某百货公司总经理谢永新认为,任何一个商业企业都不怕竞争,但一定要在公平环境下竞争,而公平的竞争环境需要政府来营造。 一家大型百货公司行政处负责人徐祺对“附加条款”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徐祺说,市场经济的规则之一就是平等互利双向选择,商场和商家之间也存在相互选择的问题。我们之所以重视商场上柜商家在郑州的布点情况,并进行“事前约定”,主要是从错位经营和差异化经营方面考虑的。 与崇光贸易公司发生纠葛的某商场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孙亚杰也认为:“如果一个城市所有商场经营的品牌都大同小异,那商场之间的竞争肯定要陷入低层次无序的价格战中。” “这些商场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属于不正当竞争。”河南财经学院教授、MBA导师陈光明说,商家为了控制供应商,也许能垄断一些品牌和企业,但会使更多的厂家和品牌“望而却步”。商家与供应商、企业应该结成利益联盟以抵御不断出现的市场竞争风险。常常有这种情况:一些商家一做大就牛,一牛就出问题。一旦出现市场激烈竞争,这种靠“附加条款”维系的关系很容易破裂,打击最大的还是商家、商场。②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