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不合法 说不赔还是赔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5:59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杨黎张宪记者陈念) 明明签了协议,工程中如出现人身意外伤害均由承包人负责,但施工过程中真的出现意外伤害时,雇主仍然承担了5000元的赔偿。 去年9月,崇州市上元乡显化村3组鲜永康准备建房,他将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了同村
今年7月,李德全正式提起诉讼,将鲜永康、卓登强及王志力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支付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崇州市人民法院随后对这起赔偿纠纷进行了民事调解。法院认定,李德全与卓登强等三人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鲜永康与卓登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意义。根据有关法律,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卓登强赔偿8000元,鲜永康、王志力各赔偿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