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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合法 说不赔还是赔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5:59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杨黎张宪记者陈念) 明明签了协议,工程中如出现人身意外伤害均由承包人负责,但施工过程中真的出现意外伤害时,雇主仍然承担了5000元的赔偿。

  去年9月,崇州市上元乡显化村3组鲜永康准备建房,他将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了同村
并无建筑资质证的卓登强,为此,二人还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工程中如出现人身意外伤害均由承包人卓登强负责。承包协议签订后,卓登强找到同村的王志力,将木工工程交给他施工。王志力随后又找来同村木工李德全,让他一起来做木工活。12月初,房屋动工修建,12月20日,施工时简易脚手架突然折断,李德全的右股骨被摔成闭合性骨折,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余天,共花费医药费6700多元。经成都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崇州分所法医学临床鉴定,李德全的受伤程度为9级。

  今年7月,李德全正式提起诉讼,将鲜永康、卓登强及王志力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支付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崇州市人民法院随后对这起赔偿纠纷进行了民事调解。法院认定,李德全与卓登强等三人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鲜永康与卓登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意义。根据有关法律,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卓登强赔偿8000元,鲜永康、王志力各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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