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铃世界”打人不能“白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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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6:59 深圳商报 | ||||||||
“胎铃世界”打人不能“白打” 经罗湖法院审理,赔付受害人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毕国学)去年10月以来,深圳电台相继播出、深圳商报2003年11月21日报道的“胎铃世界”员工打人案,受到社会广为关注。历经一年半,本月18日
餐厅门口停车被殴打 2003年7月12日,被害人谭某某驾车至罗湖区翠竹路口位于被告公司旁的一家餐厅用餐。当原告刚把车停在餐厅门口时,被告公司员工朱汉斌走来要原告立即把车开走,并声称“不开走就打死你”。原告感觉受到人身威胁,准备拨打“110”报警,此时,双方言语间发生冲突,随后,朱汉斌对原告大打出手。7月14日,经法医验伤鉴定结论为原告“已构成轻伤”。谭某某于2004年7月向罗湖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判精神损失2万多元。 律师称,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的保护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本案受害人谭某某的代理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尔。记者问为何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所占的份额比较大时,谢律师说,“此事件中,受害人谭某某遭被告公司员工暴打,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这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肉体上遭受痛苦,也造成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精神抚慰金的法律功能,体现了保护公民人格利益的必要手段,还应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违法的功能。” 员工打人,“胎铃世界”不能免责 据谢律师介绍,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案,因被告方加害人、“胎铃世界”打人凶手朱汉斌潜逃,及被告员工受雇单位——深圳胎铃实业有限公司法人的人大代表身份而广为社会和媒体关注。 由于行凶者朱汉斌是因职务行为致原告人身损害,是在受雇期间执行受雇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受雇人承担损害责任。所以,本案构成“特殊侵权责任中的雇用人侵权责任”。即“胎铃世界”必须为公司员工的打人后果“买单”。因此,“胎铃世界”于8月3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由于朱汉斌下落不明,无法查清事实真相,请求依法终止(原告)诉讼的书面申请”被依法驳回。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毕国学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