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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老师用两万元收购了6名民工52565元的“工资债权” 我市判决首起转让“工资债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7:06 大连晚报

  一名老师用两万元收购了6名民工52565元的“工资债权”,随后通过法律手段向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沙区老板讨回公道我市判决首起转让“工资债权”案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沙区的一个老板欠了6名民工5万多元的工资,6名民工急着回家过节却拿不到钱,他们认识了住在工地附近的一名老师,这名老师得知后以2万元价格收购了民工的“工资债权”,他先让民工拿回2万元钱回家过节,然后他通过法律程序,为民工讨回了公道,据悉
,这是我市判决的首起转让“工资债权”案。

  6名外地民工在沙河口区的曲老板处打工。在国庆节前,这个老板以种种理由,没有支付工资,只给6人出具了工资欠据。6名民工在工地上干活时,认识了住在附近的一名老师易某,易老师提出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这个问题。他提出,以自己的20000元收购6名民工的52565元“工资债权”,然后再部分地清还他们的工资。易老师为了让6名民工放心,还与他们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民工心满意足地拿着钱走了,易老师则通知曲老板,提出自己来办理民工的欠资问题。曲老板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但是拒不支付给易老师民工所欠工资。

  10月24日,易老师在向曲老板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之下,委托辽宁口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曲老板给付民工工资欠款。在庭审中,被告曲老板的律师提出抗辩理由,他们认为,“工资债权”不能转让,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这个案子属于劳动争议,应该是先行仲裁,不服仲裁方能诉讼。

  对此,易老师的律师认为,工资债权转让并不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无不可;由于本案曲老板与6名民工之间的劳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曲老板与6民工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雇佣合同关系,不属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最后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易老师律师的意见,11月10日当庭做出一审判决,曲老板须向易老师支付劳务费52565元。易老师表示,拿到这笔钱,他还要给民工相当大的一部分。

  就这一特殊案件,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的人士,他们认为,《合同法》不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尤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拖欠工资而发生的纠纷已经转化成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往往以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这时是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从法理上讲,工资之债属于合同之债,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转让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易老师受让的合法工资债权是正确的。

  作者:本报记者 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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