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悬挂布条泄不满 被判侵犯名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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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3:28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蔡恺李强)因为对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不满,就拉布条“控诉”。没想到,这种不理智的行为却侵犯了人家的名誉权。昨天,同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房地产开发商状告业主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被告王某被判向原告厦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公告栏上张贴。 王某此前向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星海湾”的房子,入住后认为该小区并不像当时
在原告开发的新一期项目即将开盘发售时,王某在其房屋顶层靠近通往该新一期项目的路旁处悬挂了一幅白布条,写着“此房低价出售,原因:1、随意侵犯业主的权利;2、无基本生活配套,业主生活难;3、提醒购房者注意,不要同我一样苦。”等字样。该布条悬挂2天后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要求下才拆掉。 开发商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法人享有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发生该起事件的小区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大部分已经完成,被告在白布条上的内容失实,且白布条所写的“提醒购房者注意,不要同我一样苦”的字样,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尽管被告已拆除布条,停止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但仍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 法官提醒说:作为业主,如果认为其所购买的房屋存在生活配套设施不完善或与当初购房时所承诺的不一致时,可以采取协商、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或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进行交涉。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