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定损和保险赔付两种版本孰对孰错难分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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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7:18 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 | ||||||||
《事事关心》记者刘超 一起交通事故,交通大队按新的《道路安全交通法》定损,而保险公司却按旧规来赔付,出现了两个版本,无端给车主造成3万多元的损失。 车主欲哭无泪,望天兴叹:“太平保险给我的不是太平,而是揪心。”日前,一位叫叶祥新的车主向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投诉说。 今年6月17日,车号为鄂A Y6707的车主叶师傅在汉口体育馆的非机动车道里行驶准
于是,记者来到太平保险武汉分公司,找到了理赔部总经理王匀。他解释:“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国家也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法实施之后,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进行了提升,费用增加了200多元。但叶祥新的保险合同是在5月1日之前签定购买的,只能按旧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对其进行赔付,而不能用新的标准来赔付。”他一再声称:并不希望保户按新规投保增加保费,假如一旦出险会大大增加赔款支出,影响公司效益。 对此,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李涛律师认为:“武汉桥口交通大队按照新法标准要求叶祥新对伤者赔付8万3千元是正确的,而太平保险公司只按旧法规赔偿5万元的做法显然有待商榷。太平保险公司首先应当按照新法赔付标准对伤者进行理赔,来确保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合法人他们都应该按照新的安全法的第76条规定,凡在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应该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 记者从太平保险公司获悉,对于此笔赔款保险公司没有错赔,交管部门没有错裁定。难道是保户错了不成?还是受伤老人错得了这笔3万多元的医疗费? 无论从新交法“以人为本”的特点来看,还是从对受伤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保护来分析,太平保险武汉分公司该不该按照新法来赔付?交通裁定和保险赔付该不该统一、出现两个版本?值得我们探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