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启用简便程序提速行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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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2:18 新闻晨报 | ||||||||
记者沈凤丽通讯员高远 晨报讯为减轻诉讼负担,保证法院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从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起诉和受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送达等7部分共28条作出了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在全市法院试行。
该意见规定,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法院才可以适用简便程序审理。法院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仍需组成合议庭。同时还规定,行政案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单独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在开庭前经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可制作调解书,不再开庭。 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一次开庭审结。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再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及时转为普通审理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适用简便程序当庭宣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在裁判后七日内送达判决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