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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63330160 预付金=订金“订金”≠“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2:18 北京娱乐信报

  昨天,一位消费者给本报反映,因为送货的散热器与定制时约定的外形不符,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但遭拒绝。王女士咨询,这种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消法对此有无法律规定?

  据消费者王女士介绍,她不久前在某散热器超市,看中了一款采暖散热器。由于现场样品过高,因此与厂家约定定做一款比现场样品低0.4米、图案同比缩小的散热器。随后签
订了合同,并交纳了100元预付款。等到送货时,王女士却发现商品与当初约定的形状不符,便拒绝接受,并要求退还预付款,但遭到商家的拒绝。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消协,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项规定适用于目前所有销售商品的预付款,因此如果合同中王女士与商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商家理应退还预付款。

  据法律专家范铁柱介绍,目前消费者在购买定制产品时的预缴费用,除预付款外,还有订金、定金两种形式。如果是“定金”,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违约定金不予返还,而如果商家违约那么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如果是“订金”,合同法和消法都没有相关规定。

  范铁柱提示,消费者交预付款时,应弄清所交预缴费用形式,尽量采用“订金”或“预付款”的形式。而避免用“定金”形式。同时,并与商家提前约定违约责任。

  信报记者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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