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坑伤人 管理部门赔了六千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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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3:2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彭信琼)人行道发生塌陷,市政管理部门不设防护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致使北京市民李春良突然掉进深坑,身体多处受伤,为此,他将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法庭。昨天,西城法院判决市政工程管理处败诉。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25日8点多钟,李春良与妻子出天坛东门右行,沿人行道回家,行至天坛东门南侧路时,脚下地砖突然塌陷,跌入深坑,身体多处受伤,交警拦车将其送
但在此前的庭审中,市政工程管理处称,塌陷处系地铁施工单位现场施工造成,且市政工程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当晚即赶到现场进行拦挡,并组织专人负责看管,李春良系不听劝阻,执意进入围挡内发生的事故,李春良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 原告李春良向法庭提供了摔伤现场的路况照片、医疗单据、所在工作单位的误工损失证明、摔伤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得到了法庭的采信。 西城法院认为,市政工程管理处对道路负有维护和保养的义务,当道路出现损毁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行人安全。李春良的摔伤与市政工程管理处防护不当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李春良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600多元。 为什么许多百姓告单位都以败诉终结,此案却能胜诉?记者采访了李春良的代理律师常永江。他认为胜的关键在于此案证据充分,当事人有很强的证据意识。为此,他提醒类似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收集到完整的、能得到法庭采信的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