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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不高速收费能否减”还是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4:1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昨日三审,目前修改达200多处,创下了我省地方性法规立法之最

  按照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议程,昨日下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对《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截至目前,该《条例(草案)》的修改达200多处,创下了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之最。这次审议除了“老焦点”依然争论
激烈外,组成人员还盯上了一些“新焦点”。

  高速降低收费争议大

  高速不高速,是否应该降低收费?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勇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养护公路,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收费,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既然可以停止收费,那么区分情节轻重降低收费也应该可以。

  省交通厅列席人员认为,降低通行费用,在具体工作中难以操作。原因一是收费标准不是高速公路经营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而是物价部门制定的。二是企业实行微机联网收费,如果某一间距、某一段收费降低,拆分比较困难,目前的技术手段还达不到。但是,委员们认为,不能因为技术有难度就让群众吃亏。

  广告塔何时拆除好?

  据了解,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沿线一些广告塔签订的合同期限中,大多是广告商和农民直接签订的合同,有的20年,还有的30年。《条例(草案)》规定“在合同期满后,应当拆除”,意味着这些广告塔可以存在20年。省交通厅列席人员认为,合同期满再拆除拖延的时间太长,建议改为两年后拆除。对于批准的合法广告,拆除后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养护不到位出事故要赔偿

  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我们交纳了费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如果道路因为维护、养护不周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就应该根据事故的情节给予适当的赔偿。但是,也有的列席人员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交通法》中规定的养护义务包含有清障的责任,其他省份的清障和养护工作均由交通部门承担,但我省则分属两个部门:养护工作归属交通部门,清障属于公安部门。按《条例(草案)》规定,因清障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交通部门所承担的责任较大,公安部门没有及时清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偿不到位该追究谁?

  侯国富委员说,《条例(草案)》审议稿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将各种费用交纳给当地县政府,当地县政府应当在开工前将补偿费、补助费支付给农民,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但是应该对追究责任的主体还要明确由谁来追究截留、挪用、拖欠的责任。

  除了上述争论的焦点外,此次三审有关细节也成了争论的焦点。

  封闭高速谁说了算?

  关闭高速公路,《条例(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和路政管理机构共同商定实施。两家分管,谁说了算?众所周知,高速封闭道路交通和公安部门“积怨已久”。高速公路两家共管,关闭高速公路,如果两家商量不通怎么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斌建议,设立地方性法规以后,应当成立相应的仲裁机构,否则对双方产生的争议无法裁决。

  质量差与工期有关?

  有的委员提出,高速公路质量差的主要原因与一些高速公路压缩工期有关。领导为在自己任期内建成通车,以行政命令工程赶工期,结果造成工程质量差。所以应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但是也有委员提出,根据有关调研的资料证明,我省的“高速公路”出现质量问题,和工期的关系并不大,多数是因为偷工减料造成的。

  记者 李敬欣 梁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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