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宾馆本田被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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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6:02 深圳商报 | ||||||||
入住宾馆本田被盗 住客状告宾馆索赔34万元一审败诉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冼晓莉)深圳市某石业公司总经理驾车夜宿某宾馆,天亮后发现停在外面的本田车被盗。某石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原告:宾馆保安引导停车 原告某石业公司诉称:2003年12月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公司总经理高某驾驶一辆本田汽车,前往被告前进宾馆住宿,同车搭乘的还有本公司副总经理郑某。高某在宾馆保安引导下将车辆停放在宾馆前的露天停车位上。当晚,由郑某登记,两人入住宾馆。第二天早上8时多,高、郑二人离开时,发现车辆被盗,于是向警方报了案,但被盗车辆至今未追回。 被告:车辆被盗与宾馆无关 原告认为,宾馆保安引导客户在门前停车,显示愿为客户保管车辆,客户才放心住宿宾馆,客户与宾馆形成了消费关系。宾馆在服务中应对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保障义务,并承担因保障不当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要求法庭判决宾馆赔偿车辆损失34万余元。 被告前进宾馆辩称:当天入住宾馆的是消费者高某和郑某,而不是石业公司,与宾馆形成消费关系的是该公司员工,所以不应由公司做原告,原告并非本案合适的主体。另外,宾馆与车辆丢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车辆被盗是盗窃分子所为,应由盗车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原告缺乏证据驳回诉讼请求 宾馆还辩称:原告停放车辆的位置不在宾馆管理场所内,而是停在了宾馆旁光大银行门前绿化带内侧的人行道边。宾馆门口的保安员没有对停放在附近车辆看管的职责。 法庭经审理后查明:失盗车辆当时停放在前进宾馆旁边的光大银行门口右前侧5米处的辅道上,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车辆是在宾馆保安指引下停放的,也没有提供车辆进出凭证,法院认为石业公司与宾馆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余元由石业公司承担。 作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