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气“杀死”汽修学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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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6:33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 杨冰) 近日,市中院对一起“汽车尾气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死者和汽车修理部负责人姜某都承担一定责任,姜某赔偿死者家属63648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男青年徐某经人介绍,到姜某经营的汽车修理部学徒,住在修理部办公室内搭建的吊铺上。8月5日早8时许,徐某被发现躺在修理部办公室沙发茶几上,已经死亡。法医尸检报告认定徐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该汽修部内住宿时,因所修的汽车发动后产生尾气,导致中毒死亡。徐某未能及时发现危险并排除危险,对自身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姜某作为汽修部经营管理者,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