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秘方无奈签下“生死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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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7:5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46岁的铜山县农民王朝阳患肾病后慕名到丰县陈华处求得其祖传治肾病秘方,不料服用后病情反而加重。他找陈华讨个说法,陈华却亮出“生死状”,以“生死状”中的条款“出现休克甚至死亡,王朝阳也愿服用”为由,拒不认账。近日,丰县法院宣判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该项免责条款无效,依法判令陈华赔偿王朝阳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506.77元。
患有肾病的王朝阳听熟人介绍陈华有祖传治肾病秘方,于2003年7月19日从家中赶往百余公里之外的陈华家中,慕名求药。陈华要求王朝阳签订有“可服治肾病秘方,但由于剧烈腹泻易出现休克甚至死亡,如愿服用请签字”条款的“生死状”。出于治病心切,王朝阳不假思索就签了名。陈华这才把一个疗程的祖传秘方治肾病中药丸出售给他。王朝阳回家服用3次中药丸后出现腹泻,但按照秘方中的服药说明:“在吃药期间大便大泻,只要精神能支持住,泻得越狠越好”,就耐着性子服完药丸。几天后,他感到腹胀、腹痛,排稀水便,且呕吐,全身无力。无奈之下,王朝阳前往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B超显示其双肾轻度萎缩,肾功能肌酐已由服药前的316升至1433.3。由于肾病加重,出院后的王朝阳就要求陈华赔偿损失。陈华却亮出“生死状”,说即使王朝阳休克甚至死亡,他都不承担责任,何况只是病情加重。索赔遭拒后,王朝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华私自制售肾药中药丸给王朝阳的违法行为,与王朝阳服药后肾病加重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华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事由无效,故“生死状”中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陈华赔偿王朝阳医疗费708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营养费170元。(刘秋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