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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大病可获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03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晓婷)11月22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了解到,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即将出台。年底前,各市将出台具体的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预计2005年3月底前,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将普遍建立实施。

  四类人患七大疾病可申请

  按照规定,凡经县(含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社会特困户救济证》的农村特困户;经县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以及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如果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各种恶性肿瘤;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高危孕妇住院分娩以及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都可以得到救助。

  个人申请,层层审批

  申请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户籍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特困户救济证》、市或县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收费发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保险理赔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

  救助承担40%

  救助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需本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按照规定,救助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保险赔付、社会捐赠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记者电话:8881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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