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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剥夺学位”判决结果迥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0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殷骏) 对作弊大学生能否获学位的判罚不一,表明法院系统内部,对这一问题存有争议。

  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虽未明确颁发学位证书的具体条件,但规定高校可制定学位授予的工作细则。可是,由于缺乏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让校方在“作弊剥夺学位”的问题上,遇到法律尴尬。

  而法院在判决上,也同样面临争议。剥夺作弊学生学位的做法是否合法?记者获悉,由于法官对这一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判决结果迥异。一些法官表示,既然校方有权对学位授予制定细则,那么规定“作弊剥夺学位”的校规,并无不当。同时,他们还担心,如支持学生请求,判决校方重新进行学位审核,不但不利于大学生在道德诚信上的教育,甚至容易造成其他学生效仿,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白下区法院行政庭一法官则表示,我国民事法律的精神是“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可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法律则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授予学位是一种行政行为,既然《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都没有“作弊剥夺学位”的规定,那么校方剥夺学位的做法,不符合行政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律精神,侵犯了作弊学生的权利。因此,应判令校方重新进行学位审核。

  尽管法官们认识不一,但他们都认为,在教育部门对考试作弊等的处罚上,存在法律真空。市中级法院行政庭一位副庭长说,在以前,教育行政权纠纷没有充分进入诉讼程序,一般由教育行政部门解决,因此“作弊丢学位”问题,形成不了行政诉讼。但现在,法律界已认识到,教育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不能靠行政部门单一垄断,必须纳入司法程序。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有关教育行政方面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颁布后,教育行政方面“潜规则”、“内部规定”,就必须和法律相一致。

  此外,也有法官表示,考试舞弊现象之所以居高不下,与处罚不严有很大关系。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主要原因,则是缺少一部约束考试行为的《考试法》。而为考试立法,不但使考试纠纷的处理有法可依,更能扭转不良的考风,杜绝作弊行为。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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