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学生重获学位可能性不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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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54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殷骏 朱晓露)作弊学生告赢母校,校方被判令重新审核其学位资格。可作弊学生能否如愿获得学位?有关人士表示,学位授予的主动权在学校,作弊学生重获学位的可能性不大。 南京某大学生王强(化名)作弊丢学位,告上法院获胜诉。不过,记者从其律师张建松处得知,目前,该大学尚未对王强的学位资格作出答复。张建松表示,法院仅判决校方重
王强能否获得学位?南京财经大学研究员高亚东表示,学士学位的审定权在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而授予权在具有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高亚东说,该《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9项权限,其中第八项是关于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第九项是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这就表明处理学位授予与否的争议完全是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其他机构均无权干预。因此,只要学生被学校评定为“不合格”,校方完全有理由不授予其学位。 对此,很多人持相同观点。他们认为,校规应符合法律规定,而学位的授予也要合乎法规。“作弊丢学位”的校规固然不合法,可大学生如成绩不优良,同样不能获得学位。如校方将其作弊科目评定为“不合格”,并依此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也无可厚非。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