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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部门执法不力 车祸致死案拖延4年不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0:41 楚天广播电台

  武汉市青山区一桩简单明了的车祸案,由于办理案件的当地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单位的工作人员极不负责,竟来回办了近4年之久,到如今还不能完全结案,这是怎么一回事?

  48岁的武汉市青山区居民袁爱民是个不幸的人:他中年丧妻,16岁的儿子袁泉2001年2月19日在上学的路上被一辆“黑巴”撞死,后经武汉市交通管理局青山大队鉴定,肇事司机田某负全责。按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袁爱民进行赔偿铁定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令人
匪夷所思的是,8个月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肇事司机田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赔偿袁爱民5万1千元,而没有营运证、又没有年审,并将手刹擅自拆除的“黑巴”车主曾某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

  从拿到这份判决书开始,老袁感到无比悲愤,他想不通“黑巴”车主为什么会判不负任何责任?当他找到武汉市青山区公安交管局和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质疑时,几乎没有人认真的听取过他的意见。不久,这份有着明显瑕疵的判决竟被二审维持了原判。从此,老袁踏上了漫漫申诉路。冬去春来,一晃三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在老袁不停的申诉和在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的监督下,今年3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撤消了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原审附带民事裁定,并将原案发回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仅如此,武汉市青山区的交管、检察、法院重新开始追究“黑巴”车主的责任。今年8月27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黑巴”车主有期徒刑一年。至此,一桩简单明了的车祸案在案发近4年后,方才追究了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最实际的民事赔偿官司则才刚刚开始。

  受害者家属袁爱民:车主曾摸某被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到这一步很不容易。(另外)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青山法院没有审理我的附带民事诉讼。

  针对老袁的疑问,记者采访了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黑巴”车主曾某的法官王敏,王法官说,在她的一审案件中并没有审理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不审理的原因是:

  王:当时检察院将(车主)曾某的案子起诉过来后,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案肇事司机田某案子的民事部分在再审,所以,我们这个案子的民事部分就没有审理。

  记者:如果在你的一审中审理(曾某)的民事赔偿有矛盾吗?

  王:法院针对一个事实不可能出现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确切的说,这个案子的民事诉讼应该在田某的案子中就应该解决的,只不过法院当时在民事处理上出现错误,市法院后来下了裁定,让我们再审。

  对记者提出的一个简单的车祸案,出现两份刑事判决书是否合法时,王敏法官说:“那不矛盾,并且市法院撤消的也只是撤消肇事司机田某的民事部分,刑事部分还是维持了。”

  那么,在一审案件中不审附带民事诉讼而再审案件中来处理是否合法呢?记者走访了湖北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玲。

  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处理这个情况是合法的。但是,我个人认为在损害赔偿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年有了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2004年5月1号新受理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新的规定,那么,根据新法,如果在(曾某)一审的案子中受理,当事人得到的赔偿要多得多。打个简单的比方,按照新标准,死亡的一年赔七千元,20年后应是14万元,而按照旧标准,顶多只有7万元左右。所以,将(曾某)的民事部分放在田某的案子里审,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是不利的。

  一桩简单明了的车祸案硬是折腾了受害人近4年之久,武汉市青山区的公、检、法三家难辞其咎,可以说,正是由于他们的不负责任才导致受害人承受了不该承受的痛苦。那么,这种情形在法律上是否有一定的补偿呢?是否能追究青山区公、检、法三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刘玲律师说:“在这个案子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能力或是其他的原因导致案子久拖不决的,不适用国家赔偿,当事人感到受到委屈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或找有关部门投诉。”

  武汉市青山区的公、检、法三家本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然而三家在这起简单的车祸案中的表现却是漫不经心的,不负责任的。尽管在当事人一再申诉及媒体的监督下,三家也正在作一些补救措施,而这些补救措施与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害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正所谓:在其位就应谋其政。一桩小车祸案竟办了近4年,有关方面是否应该问问责呢? (记者 夏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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