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财产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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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0:4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规定的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
据介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执行措施,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较为原则,对一些问题未作出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件人的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辛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