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担保恶果:诈骗犯被重判 公司倾家荡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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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5:38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蒙达公司是上海第一批专门从事建筑装饰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聚集了一批沪上建筑设计、装潢施工的精英。 1995年9月,蒙达公司突然收到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上海冶金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状称:冶金总公司与马鞍山联办线材厂于1994年2月4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其后马鞍山联办线材厂提走了1499余吨钢材,价格为520万元,但仅仅付了139万元之后就不见踪
后来,由于第一被告马鞍山联办线材厂根本找不到,上海冶金总公司干脆撤销了对马鞍山联办线材厂的起诉,蒙达公司成了这起诉讼的唯一对象。 收到传票和起诉状后,蒙达公司目瞪口呆,首先从内部检查是否有人背着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随即又从外面查谁有可能从公司偷盖公章。但查来查去,蒙达公司既与上海冶金总公司无任何来往,包括私人往来,也和马鞍山联办线材厂无任何瓜葛,在收到传票之前,也未收到过上海冶金总公司和马鞍山联办线材厂的关于担保一事的任何信息。 蒙达公司断定,这份担保不是伪造的就是上海冶金总公司和马鞍山联办线材厂恶意串通炮制出来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应蒙达公司的请求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的文检专家对担保书复印件上的公章进行鉴定,结果是担保书复印件上的印章和蒙达公司提供的印章吻合一致。 但是,原告上海冶金总公司自始至终无法向法庭提供担保书的原件,奇怪的是当时只鉴定了担保书中公章的真伪而没鉴定担保书复印件的真伪。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担保书属实,蒙达公司应承担全部未付货款、逾期利息及查封保全费。 蒙达公司当然不服,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在一个秋风萧萧的日子里,蒙达公司的所有员工被迫腾出了自己在上海虹口区的办公房用以抵债,还被迫将公司在闹市中心为职工购买的八套商品房以每平方2300元的低价抵给了上海冶金总公司,还划出了已被冻结的资金,场景不胜凄凉。 几年之后,蒙达公司的人先后去马鞍山、合肥、北海、深圳等地查找马鞍山联办线材厂法人代表申成熙的行踪,但总是无功而返。蒙达公司的所有人都知道,不将此案弄个水落石出,无翻身出头之日。 1999年,上海市虹口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正式开始立案调查这一案件。经过不懈的努力,侦察员们得到一条鼓舞人心的消息:申成熙因欠他人债务正在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取保候审。同时,马鞍山市公安局也传来好消息:申成熙之妻正为申成熙还债四处筹借资金。未等虹口公安分局的侦察员办好拘留申成熙的手续,又传来信息,经安徽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已指令秀峰分局立即将申成熙刑事拘留。虹口公安分局的侦察员遂星夜兼程赶往广西。 经过多次审讯,申成熙终于交代了担保书的真相。 马鞍山联办线材厂注册资金只有25万,申成熙涂改成2500万元,公司组建一年后,二家出资单位均告退出,申成熙持该公司的招牌四处行骗,高买低卖。 1993年2月26日,申成熙与广西北海工艺美术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申成熙收取了854万元的货款后,即开始四处躲藏。广西北海工艺美术公司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警告申成熙,再不提供货物或归还货款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迫于压力申成熙来到了老家上海,通过熟人认识了上海冶金总公司的业务人员,凭借着花言巧语和一些说不清道不白的手段,“谈”成了那笔价值500余万元的钢材生意。但上海冶金总公司也有一个附加条件:必须找一家上海的单位对该合同进行担保。申成熙无奈找其小兄弟彭某帮忙。而彭某又找到某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朱某帮忙,朱将公司客户蒙达公司委托其购买轿车提供给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盖有公司公章的购买申请书予以反复复印,移花接木,拼接成盖有蒙达公司公章的空白信笺后连同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交给彭某转申成熙,申成熙遂在该空白信笺上填写了蒙达公司为马鞍山联办线材厂向上海冶金总公司购买钢材提供经济担保的文字内容。照理,既然担保人是同在上海的企业,上海冶金总公司至少要打个电话询问一下,但不知出于什么考虑,上海冶金总公司竟然“疏忽”了。 申成熙支付了上海冶金总公司少量的贷款后,将该批钢材提走,大部分给了北海工艺美术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另有一部分用于偿还他人的债务。申成熙自知该把戏很快就会戳穿,所以一别上海再也不回头。 到此,真相已经大白。 2000年8月,申成熙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利用合同诈骗罪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那一天,蒙达公司大部分员工都到场旁听,既为申成熙的下场叫好,又为公司这几年走过的艰难路程而哭泣。 2001年11月23日上海市高级法院裁定对上海冶金总公司与上海蒙达公司担保案进行再审。 2001年12月底,上海高级法院以再审判决书的形式判决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高院的二审判决,原一、二审案件审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上海冶金总公司负担。蒙达公司已是倾家荡产,依法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公司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上海冶金总公司在2002年7月份予以归还。但几年的使用费不予计算。 抵债的八套商品房因无法收回原物,上海冶金总公司在今年4月份以原价每平方2300元现金结算。 其余划走的现金在今年4月份才予归还,均无利息。 2003年,蒙达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 2004年1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宣布对蒙达公司的赔偿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受理”。 蒙达公司只能向为申成熙伪造担保书的两个帮凶朱某和彭某个人索赔,此案现还在审理阶段。(本报专稿/记者 卢劲松)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