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搽防晒露搽出“皮炎” 一张脸判赔“天价”14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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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2:24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尚开红 李钰 经过历时4年的诉讼,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销售商赔偿因使用化妆品造成损害的陈小慧(化名)1464990元。 尽管小慧和她的家人目前还没拿到法院判给她们的上百万元赔偿款,但“因使用化妆
新闻事件 这起化妆品损害赔偿案的审理历时4年多,纠纷的起因还要从一瓶防晒露说起。2000年5月11日,小慧的母亲从唐山日昌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迁安超市连锁店购买了一瓶标牌为“小护士”的防晒露。当时11岁的小慧在使用防晒露之后出现了不良反应,被医院诊断为化妆品皮炎,色素沉着。受影响的主要是面部。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慧将经销该产品的唐山日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昌公司)和“小护士”生产厂家丽斯达日化(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斯达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 1.初审判赔四千多元 2001年10月,迁安市法院初审判决被告丽斯达公司赔偿小慧各项经济损失4546.80元,另一被告日昌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之一闫长江律师昨日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依据《消法》,消费者在遭受损害后,可以向致害产品的销售者,也可以向致害产品的生产厂家索赔。为了稳妥起见,我们选择了把销售者和生产厂家一起推上法庭。” 迁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慧与日昌公司的各项证据足以证明她所用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SPF40(抗水抗汗型)是被告丽斯达公司的产品,因此由丽斯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再审赔偿额暴涨百万 初审的判决结果与小慧及其家人的期望相去甚远。经过上诉,2002年底,迁安市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再审判决书显示,丽斯达公司需赔偿小慧医药费1404400元,主要依据是北京空军总医院的一份治疗方案。 2000年7月18日和2000年9月4日,原告在解放军总医院和空军总医院做病理标本检查,结果为皮肤组织大致正常。 2000年9月14日,空军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做出了陈小慧面部色沉的治疗费用鉴定。 2002年9月2日,天津市长征医院对原告出具了诊断证明和病案卡一份,原告被诊断为化妆品皮炎(色素沉着型、小护士防晒露SPF40引起),建议激光治疗。 2002年10月8日,唐山市中级法院对小慧面部色沉激光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结果同意参考北京空军总院出示的方案,即建议行PLDL———1脉冲染料激光治疗。治疗约需8次,每次约8590个斑点,每个光斑收费20元,每隔3个月治疗一次,约需人民币1374400元。 原告律师发言 “耗资百万元治疗化妆品皮炎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现在国内的医疗水平就这样,唐山没有这种激光治疗设备,到空军总院治疗就得花这么多钱。” 3.终审改判经销者“埋单” 再审结束后,丽斯达公司上诉到唐山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小慧母亲所购买的防晒露是不是丽斯达公司产品成了争论的焦点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9年日昌公司从唐山市路北区化妆品百货批发站(以下简称路北日化)购进了小护士高效防晒露SPF40(抗水抗汗型),但路北日化的销售单上没有载明编号。小慧母亲于2000年5月11日从日昌公司购买“小护士防晒露SPF40”一瓶,路北日化出据的证明显示该站1999年至2000年未进过也未销售过该批号的商品。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给小慧造成伤害的产品是丽斯达公司生产的“小护士”产品,丽斯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日昌公司赔偿陈小慧各项费用共计146499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43.8元,医药费1404400元,其他经济损失30203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陈小慧今后所需的交通费1440元,护理费1043.2元,住宿费2560元。被告丽斯达公司不承担责任。 原告律师发言 “本来我们以为会由厂家赔偿,终审判决结果出乎了我们的意料。既然已经有人承担了责任,我们也没再追究。” 新闻后果 “天价赔偿”示范意义引人关注 距离唐山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已经有一年多时间,日昌公司仍对判决的结果表现出强烈不满,并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申诉。日昌公司总经理秘书王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仅凭唐山路北日化的一份证明,就说路北日化没有进过这个批号的货,从而判令日昌承担全部责任,他们难以接受。记者日前在日昌公司位于文化路的一家店面门前看到,数十张关于这起损害赔偿纠纷的申诉材料被张贴在店面正前方的便道护栏上。 据了解,目前小慧及其家人还没拿到判赔的百万赔偿款。记者通过电话联系陈小慧父亲陈先生,陈先生表示“目前不适合接受采访”。 业界声音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本案的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原告因使用化妆品造成损害,选择了价位在百万元以上的治疗恢复方案并获得法院认可。如果以后的类似案件也参照此案的话,早已在民间流产的“一起损害赔偿就让一家企业破产”的说法将有可能成为现实。 其次,在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同时被列为被告的情况下,由于举证问题,最终判决销售商承担赔偿了责任。这一判决也提醒商家,完整的进销货体系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科学管理,对于规避风险也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