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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领走赔偿金儿子状告公安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3:3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阆中一张错误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引发一起行政官司

  “妈妈病故后,爸爸压根儿就没再结过婚,可是阆中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却说爸爸有配偶,结果这个所谓的‘配偶’领走了爸爸死亡赔偿金17.9万元……这样的后果是那份极不严肃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造成的,因此,我们要将阆中市公安局告上法庭。”11月18日,阆中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一起因《常住人口登记表》有误而引起的行政官
司。

  爸爸他乡被撞死

  家属获赔20万

  常思俊、常思华系阆中市扶农乡木梳垭村人,其父叫常永明。1992年,常永明老伴病故,1998年,该乡白堡村丧偶妇女陈元芳与常永明相识并搬到了常家,两位年过半百的老人没有到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今年6月底,常永明和大儿子常思俊一同到上海打工。9月29日,在上海某园林绿化公司打工的常永明在搞街道绿化时被一辆小型客车撞死。10月8日,经上海交警部门协调,肇事车主、园林绿化公司和常思俊达成协议:肇事车主赔偿14万元,园林绿化公司赔偿6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后,常思俊领取了其中的2.1万元去处理父亲的后事。

  “配偶”领走赔偿金

  依据是《常住人口登记表》

  常思俊将父亲后事处理完毕,又找到上海交警部门准备领取剩余的17.9万元死亡赔偿金。上海交警部门告诉他,那17.9万元已经被你爸爸的“配偶”陈元芳领走了。常思俊兄弟非常震惊,立即告诉上海交警部门:“陈元芳不是我爸爸的‘配偶’,他们没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听到此话,上海交警同样很震惊:阆中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清清楚楚认定了陈元芳系其父“配偶”。

  常思俊、常思华两兄弟看到,这份10月12日由阆中市公安局河溪派出所为陈元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加盖了河溪派出所户籍管理专用章。登记表载明,陈元芳婚姻状况为“有配偶”(即常永明,记者注),“何时何由何地迁来本地”一栏载明“2002年7月11日因结婚由河溪派出所扶农乡白堡村迁至木梳垭村”。

  约定提成15

  %“民间代理人”相帮“配偶”

  常思俊、常思华了解到,其父身亡当天,一个叫秦定福的人便和陈元芳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元芳委托秦定福到上海处理常永明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一案的全权代理人……秦定福的代理费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15%提成。”据了解,秦定福系阆中农民,是所谓“民间代理人”。陈元芳拿到河溪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后,便和秦定福风尘仆仆赶到上海。10月14日,上海市交警凭这张《常住人口登记表》,将剩下的17.9万元交给了陈元芳。

  赔偿金难以索回

  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常思俊、常思华认为他们才是赔偿金合法继承人,于是找到村社干部,村社干部多次调解,陈元芳拒绝把钱交出来。11月7日,兄弟俩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该局采取补救措施,追回17.9万元,但17.9万元至今没被追回。

  “陈元芳和秦定福非法获取17.9万元赔偿金,这是阆中市公安局错误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造成的。”11月10日,常思俊、常思华向阆中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称阆中市公安局为陈元芳出具错误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行政行为,侵犯并剥夺了他们的遗产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阆中市公安局承担17.9万元的赔偿义务,对涉嫌徇私枉法的相关责任人移交检察机关查办。

  村社户口登记有误

  派出所微机照单全录

  阆中市公安局对此事非常重视,责成公安局纪委展开调查。纪委书记邓光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前几年,农村户口一直由乡治安室管理,近两年才统一纳入派出所微机管理。以前村社干部在进行户口登记时错误地认为,陈元芳与常永明同居就是“事实婚姻”,在乡治安室和村社的原始记录中,陈元芳就成了常永明的“配偶”。2002年7月,河溪派出所在进行微机管理时,将这些错误的人口管理信息录入到微机,今年10月为陈元芳出具《常住人口登记表》时,也没有经过严格审查,派出所应该承担责任,但派出所经办干警没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河溪派出所所长也认为,《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确有误,他建议纠正此户口错误。

  “民间代理人”不接受采访

  官司引起各方关注

  邓光明认为,上海交警方面应承担责任,“上海交警方面对陈元芳身份认定把关不严,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证明应看结婚证。”

  据了解,当地民政部门已出具了证明,证明常永明与陈元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另外,“民间代理人”秦定福知道常永明与陈元芳并非配偶这一事实吗?秦定福代理费为何这样高?记者曾两次拨通秦的手机,秦一听到记者提问,什么也不回答就挂断了电话。

  据了解,因《常住人口登记表》出问题而引发官司在国内尚不多见,该官司已引起各方强烈关注。

  律师视点

  属非法同居

  阆中、上海警方难辞其咎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廖丹认为,阆中和上海警方都难辞其咎。廖丹称,合法婚姻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常永明与陈元芳未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那么他们的夫妻关系就不成立。1994年1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均按“非法同居”对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按照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4年1月以后事实婚姻统称为“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元芳不是法律所指的常永明的“配偶”,她无权获得常永明的死亡赔偿金。廖丹律师认为,常永明死亡赔偿金被错发给陈元芳,出具错误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阆中市公安局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交警部门把关不严,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记者汪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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