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出台:拖欠工程款建好也枉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25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熊剑锋)今后,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这是财政部和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 《办法》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至少预付10%的工程款,否则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发包人应根据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6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要将应付款的利息计算在内。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同样享受拖欠工程款的同期银行利息,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跟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并优先获得拍卖或折价的价款。工程竣工后未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也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