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出台:拖欠工程款建好也枉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25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熊剑锋)今后,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这是财政部和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

  《办法》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至少预付10%的工程款,否则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发包人应根据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6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要将应付款的利息计算在内。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同样享受拖欠工程款的同期银行利息,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跟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并优先获得拍卖或折价的价款。工程竣工后未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也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夏天/编制)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东航客机在包头坠毁
胡锦涛出席APEC峰会
巨能钙被检出含双氧水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国足告别2006世界杯
广州车展美女图450张
经典两厢车狂热贴图
今冬采暖季节实用攻略
新北京规划为宜居城市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