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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欧莱雅”会脸部红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2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关键人物:

  原告:方娟,女,24岁

  被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

  案情梗概:

  2003年11月3日,方娟在某超市欧莱雅化妆品专柜,购买了2套“欧莱雅活性美白”化妆品,并获得1盒同品牌赠品。使用初期感觉还挺舒服,但第二天脸部即出现红肿,并伴有黄色液体渗出。经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方小姐认为,她所用的欧莱雅化妆品及赠品,是导致其患皮炎的直接原因。自己面部受损后,根本无法工作,精神上、经济上受到双重打击。为此,要求4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直击:

  争议一:罪魁祸首是谁?

  被告: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我公司只对公司销售的产品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在我公司购买商品后又在某百货公司购买商品,并在治疗中使用了其他商品,原告无法证明损害是我公司销售的商品所致。

  原告:我使用其他商品是在面部已经受损以后,而在某百货公司再次购买欧莱雅产品是因为听了售货小姐的建议,她说可以修复,而且效果不错,我这才买的。

  争议二:医院血检化验单

  原告:你们说我是过敏性皮肤,但是,最后医院血检化验单上的名字却变成了“曾小姐”,而不是我本人。

  被告:原告多次去医院检查治疗都是由我公司人员陪同前去的,化验单上写我公司人员的名字有利于医疗费报销,而原告的确做过这一血检,这与案情无关。

  原告:采用工作人员的名字作为报销理由不成立,更何况之前5次都是用我本人的名字,而最后一次却不是,我怀疑这是伪证。

  争议三:有无中文标志?

  原告:对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在产品上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虽然我购买的“欧莱雅活性美白”化妆品,有质量认证和中文标志,但获赠的欧莱雅产品,既无中文标志,也无有关部门的认证,根本没有告知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被告:我们的原产品上有图示说明,赠品上也有小标签,同样都是质量合格的无缺陷产品。

  原告:赠品没有使用说明,如何使用都是听售货小姐说的。

  进展:近4小时的激辩后,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实习生 马奔奔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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