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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房官司”属服务合同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0:34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朱晓露)据了解,宾馆状告新人讨要喜宴费的案件非常罕见,双方纠纷应如何了断?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阎世强律师分析说,实际上,宾馆和这对年轻夫妇的纠纷属服务合同纠纷。

  阎世强表示,喜宴可以视为双方的主合同,婚房其实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宾馆履行了主合同,按约定筹办了婚宴,但履行从合同时却没有依约办事。应该说,宾馆违约在先,并
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双方在签约时,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因此,怎么赔就要看这对年轻夫妇的损失情况。

  由于这对新婚夫妇并没有具体、有形的损失,赔偿起来会有一定难度。不过,婚礼是一对夫妇终身的纪念,具有极强的象征意义,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毕竟会给新郎、新娘留下终身的遗憾,精神上的痛苦可以想像。因此,如果仅仅以双倍的房价作赔偿,显然有失公允。但这对夫妇拒不支付2万余元的酒席钱,也显得失当。如何赔偿存在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应在当事双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平息这场纷争。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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