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儿子向96岁老母讨还赡养费 法庭将择日宣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3:58 青岛新闻网 | ||||||||
晚报今日讯今年9月9日和9月29日,本报分别报道了96岁老人孟秀珍因赡养费问题,而将70岁的三儿子告上法庭的案件,市北法院一审判决其三子必须支付两年给老人2400元钱的赡养费,但其三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状中要求老人退还他多负担的3750元钱。今天上午9时,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孟秀珍的三儿子在上诉状中称,自1996年9月开始,老人是正式轮养,一直到2004年6
另外,上次法院判决每月拿100元赡养费的问题,他认为自己年岁已高,身体有病,家庭困难,负担不起这么高的赡养费用。请求法院能判决他承担30至50元的赡养费。 而孟秀珍的代理人则辩称,原告一审败诉后,没有给老人一分钱。原告还一直占着老人的房子,也不给老人腾出住房,而是自己在那里做生意,原告应该付给老人房租。 根据双方辩论和提供的证人证言情况,法庭将择日宣判。(记者王汉峰) 事件回放: 96岁老母状告70岁儿子 今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陵县路18号市北法院民四庭,96岁高龄的孟秀珍老人向70岁的三儿子索要赡养费一案开庭。 孟秀珍老人诉称,多年来三儿子既不照顾母亲也不给母亲生活费,并占用老人名下的公房。没办法,孟秀珍只好住到了小儿子家里。多年来,孟秀珍在三儿子家总共只生活了5个月的时间。孟秀珍要求三儿子支付最近两年的生活费,以后按月给付。 9月29日,经市北人民法院民事庭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自2004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自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间的赡养费2400元。其子不服判决,表示近日内将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