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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没洗净 厂家“一赔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1:06 半岛晨报

  消费者对赔偿结果仍不满意,消协认为消费者行为不属于“过度维权”

  到商店买了几瓶啤酒,却发现其中一瓶啤酒酒瓶没洗净。厂家愿意“一赔十”,可消费者对这个答复并不满意。

  昨日读者张成向本报反映,他在一商店里买了几瓶啤酒,准备饮用时,发现其中的一
瓶啤酒的酒瓶内壁上粘有一块小拇指甲大小的黑色东西。张成立即向厂家——大连某啤酒厂反映了这个问题,厂家经理派工作人员查看后,承认是酒瓶未清洗干净,准备赔偿给张成10瓶啤酒。张成对赔偿结果十分不满。

  记者联系到该啤酒厂的一位工作人员,他认为,按照《消法》有关规定他们加赔消费者1瓶啤酒就足够了,但为了感谢该消费者对他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他们才决定“一赔十”,而消费者还不满足,他们只能认为消费者有敲诈嫌疑了。

  无独有偶,10月中旬也曾有读者陈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买的一瓶茶饮料有沉淀物,后来厂家驻大连的销售部门认可饮料漏气了,但只同意赔偿陈先生一箱饮料,陈先生对此不满意,因为他认为如果不是及时发现,那么茶饮料被他喝了就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从大连市消协了解到的情况显示,这种情况并不鲜见,那么消费者对商家“一赔十”还不满足是不是过度维权行为呢?

  大连市消协副秘书长杨庆祥讲,出现这种情况通常得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有欺诈行为,如果存在欺诈,按照《消法》有关规定将进行双倍赔偿;而如果经营者为鼓励消费者消费,进行了有关承诺,那么赔偿应依照商家承诺去执行;但是如果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商家的赔偿应根据消费者的直接损失程度来考虑。

  对消费者不满足“一赔十”的行为,杨庆祥表示,消协原则上不鼓励这种行为,因为它“合情但不合理合法”。不过消协也不赞同把这种行为归结为消费者过度维权或“借机敲诈”,因为消费者的这种维权行为从很大程度上还是监督和促进了经营者不断提高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记者纪永江 (线索奖:张先生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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