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为迟到产证"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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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2:00 新闻晨报 | ||||||||
120余户业主获赔415万元 晨报讯房产商迟延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结果付出了惨重代价。昨天,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房产商须向120余户业主支付违约金415万余元。 2002年6月,朱先生花费51万余元购买了位于龙阳路的一套房屋。房产商承诺取得《住
拖延一年才办出大产证,影响到朱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31766元。房产商认为,没有如期办出三期大产证,是因为颁发二期产证时出错。公司在矛盾发生后尽力为朱先生等三期业主办出了大产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商应当按约交付房屋,其中包括应当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朱先生。房产商所称的迟延原因,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予免责的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据悉,和朱先生有相似经历的其他120余户业主也从法院得到了赔偿。 作者:通讯员卫建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