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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一审告倒孟村回族自治县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2:27 燕赵都市报

  本报沧州电(记者李家伟)因为不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县辛店镇何吕店村第一村民小组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日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一村民颁发的孟登集用(2002)字第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

  1997年,家住孟村镇四分支的金某与何吕店村委会订立一份占地协议书后,领到孟政
占(1997)9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随后将该地转让给吴某,2002年孟村县政府为吴某颁发了孟登集用(2002)字第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何吕店第一村民小组于今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县政府颁发的两个土地使用证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定,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金某未提供有效必备文件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孟政占(1997)第92号土地使用证;2001年又在吴某提供的资料不完备、且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为其填发孟登集用(2002)字第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其填发证书日期早于批准日期,属违反程序。同时法院认为,因金某的土地使用证已经变更为吴某的土地使用证,即金某的土地使用证已经不存在,所以原告要求撤销金某土地使用证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撤销县政府为吴某颁发孟登集用(2002)字第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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