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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备忘:2003-2004“红色讨薪令”数过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2:29 燕赵都市报

  见习记者 王丽

  2003年底,讨薪起风暴。当年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重庆考察时,亲自帮农妇熊德明讨回2000多元工资;随之,重庆市开始百日欠薪大检查;随后,各地政府力起沉疴帮助民工追讨欠薪。

  2004年,又近年底,我们仍然关注民工工资尤其是建筑企业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出台了《劳动监察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9月10日发布并实施;《河北省建筑条例》已于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一系列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推出,我省有关职能部门也在积极地组织追讨行动。

  有关资料显示,截至今年11月11日,我省共清偿拖欠工程款62.19亿元,累计偿还农民工工资8.12亿元,分别占拖欠总额的51.07%和86.18%,其中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偿还。

  2004年对于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社会各界仍持续给予了强烈的关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法规,河北省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务实的政策和措施,并且以积极的行动帮助农民工讨工资。

  这86.18%的清偿比例让农民工们欢欣鼓舞,也让我们每一个人真切地感受到政府“服务”职能的转化和加强,“执政能力”不再是流于形式的苍白表述。

  多少“红色讨薪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签订合同,建立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

  2004年7月23日,河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实行工资保障金和农民工月工资支付制度。建筑企业必须依法与所聘用的有资格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

  未依法与工程分包单位或所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未按合同约定向工程分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转包、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将暂时取消建设工程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降低或吊销资质。

  该《意见》还规定,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1个月以上的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3个月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

  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

  2004年9月10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并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发工资要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这将使农民工绕过“包工头”,有了领取工资的“直通车”。

  该办法还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立工资保障金

  10月28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建设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最迟在明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即建筑业企业或业主在工程开工前须按不低于合同工程价款2%的比例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制定的专用账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让欠薪者加付赔偿金

  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加付赔偿金。对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高院司法解释帮助农民工讨工资

  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工程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历来建筑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大量的拖欠主要是由于建设工程存在种种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承包人往往就以发包人未付工程款为由,使许多农民工陷入讨薪悲剧。该司法解释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发包人或分包人必须对农民工的工资负责,作为《劳动法》的补充,它使农民工讨要工资有了新的法律依据,拓宽了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渠道。

  职能部门开展追讨行动

  四部门联合讨薪

  今年10月18日,省劳动厅、建设厅、监察厅、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12月1日至2005年春节前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服务和手工制造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建立工资支付记录的情况,重点是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专项检查最低工资执行情况

  2004年10月28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建筑、服装、餐饮、手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开展咨询宣传日

  今年10月29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11月份各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人员到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企业、社区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

  11月26日为全省统一宣传日。以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为重点,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举办现场咨询,并针对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印制农民工维权宣传材料,免费向农民工发放。

  建立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周报制度

  《关于开展查处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的通知》规定,建立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周报制度。自12月15日开始,各市要在每周一向省清欠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上一周检查情况和进度,并抄报监察厅和总工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或突发性事件要随时上报。

  设置农民工工资公告栏

  省清欠办于日前发出通知,自12月1日起,我省各施工工地都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公告栏,张贴《河北省关于支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公告》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以此形式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更好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减免缓缴仲裁、诉讼费

  针对农民工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后,要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对农民工生活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申请仲裁费用的,经批准可以暂缓缴纳,待结案后由被裁决单位支付。

  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受理后优先办理,及时收案。当事人持相关材料证明自己是农民工后,可以申请减免缓缴诉讼费。对农民工追索工资的执行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案件执行后,当即将执行款物全额交付申请执行人。

  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倍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4条规定,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编者按

  又到年关,又到农民工讨薪的关键时期。纵观这些年来的讨薪以及媒体的“讨薪风暴”,我们不难看出,一方面,讨薪行为越来越呈现出过激、非理性的一面;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管理越来越细密,态度越来越负责任,可以说,政府正在到位。

  自今日起,本报联合省劳动厅、总工会、法院等部门,发起2004农民工追讨欠薪行动,我们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越来越多的民工兄弟能够顺利拿到工资。

  本报联系电话:0311-8631262;86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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