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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花澡”而亡洗浴店判赔3万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3:5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峨眉山市青年男子张某与朋友酒后到一家熏香洗浴店洗浴,洗浴店老板将张某安排到一个单间,并让一位小姐为其服务。十多分钟后张某和小姐赤身晕倒在房里,张某来不及抢救死亡。张某的家属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到法院。近日,峨眉山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洗浴店经营者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3.4万余元;洗浴店所使用的燃气热水器销售商赔偿6887元。

  突发意外:与异性裸浴死亡

  今年2月11日下午5时许,张某与三位朋友酒后到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的一家熏香洗浴店洗浴。据洗浴店经营者刘红(化名)介绍,当时她将张某安排到一个单间洗浴,并让一位名叫“三妹”的小姐为其服务。张某和“三妹”进入单间后十多分钟,因为生意较忙,刘红在门外喊了两声,以示催促,却不见屋里有反应。她打开门,只见张某和小姐赤身裸体相对坐在浴桶里,两人的头耷拉着奄奄一息。刘红赶紧将二人抬到外面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医护人员赶到时,张某已经死亡。

  法医鉴定:系一氧化碳中毒

  张某死后,其父母、妻儿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登记业主和实际经营业主刘红赔偿6.8万余元。法院于今年5月受理此案。诉讼中,原告又申请追加峨眉山市宏发电器商行作为共同被告。经乐山法医学会鉴定,张某的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经调查,事发当日,这家洗浴店除使用液化气燃具烧水外,还在厨房和大厅各烧了一个蜂窝煤炉子。熏香洗浴店所使用的燃气热水器系从峨眉山市宏发电器商行购买,电器商行在洗浴店不具备烟道的情况下安装了热水器。

  法院判决:死者也有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6.8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并未突破法律规定,并且三被告对其计算标准也没有异议,应予以认可。刘红作为实际经营业主,忽视经营安全,对张某之死负主要责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宏发电器商行在不具备排烟管道的情况下仍然将燃具进行安装并交付使用,留下安全隐患,对张某之死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酗酒后身体免疫能力下降,又去接受异性陪侍洗浴服务,自身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记者辜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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