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妒火毁了他人容颜 妒火送了自己性命 硫酸泼同学 马娟昨伏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4:5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信阳讯 因嫉妒同班同学学习成绩好,而用硫酸错伤同学张静致其容貌严重毁损的故意伤害犯马娟,昨日在信阳市执行死刑。

  马娟原来是信阳市358厂高级中学学生。因嫉妒同学王某学习成绩好,就想用硫酸对王某进行伤害,以达到影响其学习成绩的目的。2003年1月20日,马娟到信阳市浉河区化学试剂经营处购买硫酸一瓶。21日凌晨,马娟趁其他同学熟睡之机,进入王某所在的寝室,用事
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王某床上之人的头部,致与王某同床而睡的张静面部、颈部、左耳等多处严重烧伤;王某左手烧伤。

  经法医鉴定:张静容貌毁损构成重伤,属二级伤残;王某左手伤构成轻微伤(详见本报2003年10月30日A13版《嫉妒同学成绩好,居然——硫酸毁容》一稿)。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娟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马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马娟不服,提出上诉。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确认了马娟的犯罪事实,认为马娟因嫉妒他人,采取泼硫酸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了对马娟的死刑判决。 (何正权 王相宏)

  线索提供 周智君 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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