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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前 儿媳赔“廖排骨”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6: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成都中院对这场历经两年多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沈不正当竞争成立!判令沈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廖排骨”字号、停止使用写有“廖排骨”字样的店招、匾牌及店面装饰,同时赔偿廖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成都商报》上赔礼道歉。状告前儿媳开店起纷争

  “廖排骨”掌门人廖开泰在起诉状中称,“廖排骨”是廖家独创的祖传地方名小吃,
早在1999年就取得“廖排骨”的商标注册,对店招和食品包装设计图案也进行了版权登记。经营过程中,“廖排骨”食品先后获得很多奖项和荣誉称号。1995年,廖家长子和前妻沈某解除婚姻关系后,沈却在成都开设“廖排骨”店、“红玉坊”店,大肆冒用其字号、注册商标等,销售“廖排骨”食品。廖开泰认为,在没有得到其许可下,沈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回应合法取得字号

  曾做过廖家儿媳的沈女士辩称:廖开泰曾授权她在成都市建设南一路使用“廖排骨”注册商标一套,所以她有权使用“廖排骨”注册商标及店招等。此外,她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名为“成华区廖排骨店”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合法取得的字号,她认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而“红玉坊”店则“与‘廖排骨’没有任何关系”。庭审构成不正当竞争

  昨日,成都市中院一审认为,廖开泰从事经营“廖排骨”以来,先后获得绵阳市、成都市、四川省有关部门和组织授予的“成都名菜”等奖项,因此“廖排骨”所提供的服务应属于知名服务。同时,店面上使用的“廖排骨”黑色匾牌和特有装潢等都具有较强可识别性。

  沈却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廖排骨店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店面装饰,可能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尽管原告将“廖排骨”商标许可给沈使用,但沈却自行突出使用商标标识中的“廖排骨”文字部分等,其使用方法不合法,因此沈使用“廖排骨”商标的方式不受法律保护。廖方杀价导致诉讼

  廖开泰的代理律师杜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杜表示,当初廖家人并不想打这场官司,虽然廖家长子和沈已离婚,但他们还有孩子,亲情无法割舍。沈某大肆降价开连锁、加盟店,致使廖家生意受到很大影响,这才引发官司,而此次诉讼也是诸多加盟店老板强烈要求“清理门户”的结果。沈方肯定要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沈的代理律师严律师语气肯定地表示要上诉。他表示,他将认真研读判决书后再书写上诉状。对沈的店严重影响廖排骨生意等说法,严律师认为没有依据。他表示,此次打官司花了很大的精力,对沈家的生意肯定有影响。王鑫陈知本报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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