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处分学生称其不检点被判向学生赔礼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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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7:45 齐鲁晚报 | ||||||||
青岛一名女学生晓琳(化名),因学校在对其做出的勒令退学处分中,带有污辱性词语,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学校公开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本报2003年3月、6月曾予以报道)。日前,青岛市李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向晓琳书面赔礼道歉。 2002年8月18日,晓琳与青岛××科技专修学院签订了入学就业安置协议书。签约后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青岛××科技专修学院虽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但在处分中使用了“行为极不检点”等文字,降低了原告晓琳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判令学院向晓琳书面赔礼道歉。(通讯员 张鸣 记者 崇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