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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发包人要垫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7:54 扬子晚报

  本报讯施工单位拿到工程后,又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结果造成了拖欠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对私人包工头拖欠的工资是否承担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即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和发包人必须先垫付工人工资。

  据介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
劳务作业的部分,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行为。在《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特别提出“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工资”。据了解,从下月起,凡是因建设单位没有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为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先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额度以应付的未结清工程款为限。

  另外,办法还提出禁止违法分包、转包,以及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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