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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没有签字 手术动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7:56 扬子晚报

  本报讯镇江一家医院,在没有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手术,患者死亡后,其亲属把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尽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担责赔偿患者亲属3万多元。

  2002年10月20日,句容人朱某因“突然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伴呕吐一小时”,到句容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脑出血,高血压病Ⅲ期,应激性溃疡,并告病危。当天,患者之女
与医院签订手术预定书,医院拟对朱某进行“颅内血肿穿刺引流术”,并将手术后可能并发严重肺部感染以及必要时需调整引流管位置等情况告知患者家属。随后进行了手术,手术中引流出含血凝块的血性液体15ml。次日医院对朱某进行颅内冲洗时发现引流不通畅,复查发现脑干梗塞。在没有患者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的前提下,医院重做引流术。11月7日,朱某全胸片显示右下肺感染,转院后因脑出血,肺部感染,呼吸循环衰竭身亡。事后,患者家属向句容市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68361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27万元等。

  法院认为,医院在二次引流术前没有让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属医疗违规行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297.9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患者亲属不服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镇江中院审理认为,医院的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第二次手术前没有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改判医院赔偿患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297.93元,死亡赔偿金27876元。(法严 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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