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足球意外重伤谁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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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7:56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一群热爱足球的年轻人,在一场比赛中,因为带球射门不慎将守门员踢成肾挫裂,由此引发一场官司,朋友之间对簿公堂。日前,这起官司在镇江润州法院一审有了结果。但官司的出现,却凸现出我国竞技体育保险制度有待于完善。去年8月24日下午,21岁的宋某和33岁的王某及其他6名朋友,到官塘小学操场自发进行足球比赛。双方4人一组,宋某、王某分属不同的组。比赛中,王某带球进攻射门,作为守门员的宋某在封堵时与其发生身体碰撞,宋某的腰部被王某的右膝盖撞伤,送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经诊断为右肾挫裂伤。宋某住院
法院审理认为:包括非正式比赛在内的所有足球比赛,都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加此项比赛的人员都应当意识到如下事实:有可能伤及他人,也可能被他人所伤;自愿参加该项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的行为;除非行为人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加害行为,对因正常比赛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双方自愿参与比赛,原告是在防守被告带球进攻射门时受伤的,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亦不具有违法性。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或故意加害行为,事故应属于竞技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事件。故对原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然而,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宋某所受的是危及生命的肾挫伤,在我国目前竞技体育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的情况下,由其独自承担这一较大的损害后果,有失公平。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由原、被告来共同承担损害后果。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宋某经济补偿计人民币8000元,并驳回宋某要求王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金之祥 孙彩萍 万凌云) | ||||||||